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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街**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房。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驾驶闽******踏板摩托车,携带弓弩、麻醉飞镖、麻醉肉块等作案工具,窜至顺昌县**镇、建阳区**镇等地,使用弓弩发射毒针或麻醉肉块毒狗的方法盗窃当地村民饲养的狗共计4只。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建阳**工业区附近的马路上,使用麻醉肉块将陈某某饲养的白色土狗麻晕后盗走。经鉴定,该土狗价值人民币1120元。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建阳*校附近的马路上,使用弓弩发射麻醉飞镖将陈某某饲养的黑色土狗毒杀后盗走。经鉴定,该土狗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9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建阳**馆附近的马路上,使用弓弩发射麻醉飞镖将陈某某饲养的黑色土狗毒杀后盗走。经鉴定,该土狗价值人民币1280元。

4.2019年9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顺昌县**镇**村**号,使用弓弩发射麻醉飞镖将吴某某饲养的狗毒杀。经鉴定,该狗价值人民币2160元。被告人陈某欲将狗装进麻袋时被吴某某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了黑色弓弩一把、飞镖十一支、肉块十六个。经鉴定,被查获的飞镖及肉块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红娜

检察官助理:祖可福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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