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01********,壮族,中专文化,柳州**员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欧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城中区康顺路柳州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外人行道,将被害人蓝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台玲牌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车辆停放于本市鱼峰区鸡喇街一公厕附近。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欧某某准备前往鸡喇街取走电动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因此次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奕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