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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等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2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罚款5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罚款500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因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有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未判决,于2016年5月12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6月15日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6月12日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湾*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袁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回族,不识字,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杨某某、袁某、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杨某某、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7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底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在六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酒楼二楼、龙河路****酒店对面一处拆迁房、解放路**大厦***室、*中对面一处拆迁房、***加油站对面一处老房子开设“龛干子”赌场约11场,每场参赌人员10余人,每场赌资约10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约6万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赌场内帮陈某抽头、吃赔、为陈某及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获利约8000元;被告人袁某在赌场内帮陈某抽头、吃赔,获利约2500元;被告人沙某某在赌场内为陈某及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获利约5900元。

2寻衅滋事罪

2018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因送徐某某回家在****小区被徐某某的追求者江某某殴打,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袁某等人赶往该小区。陈某等人在该小区内与江某某及其朋友翁某某、杨某发生言语冲突,后陈某、袁某殴打翁某某,致翁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各被告人均主动到案。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翁某某并取得谅解,退赃款50000元;杨某某退赃款2000元;袁某退赃款2500元;沙某某退赃款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翁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杨某某、袁某、沙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6.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沙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四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袁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袁某、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应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袁某、杨某某、沙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

检察官助理:李岱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杨某某、袁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

分别为18356******、18792******、19956******;被告人沙

文英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4******; 

    2.随案移送侦查卷拾贰册,光盘叁张(电子卷宗光盘贰张、现场视频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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