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敖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5日龙里在县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胡某、敖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敖某某、高某某、曾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胡某以组织卖淫为目的,共谋租赁都匀市****酒店*楼,注册登记“**会所”,法定代表人杨某(另案处理)。陈某邀约被告人敖某、高某某,敖某邀约敖某某、曾某某,胡某邀约赵某某、杨某、肖某某(另案处理)。陈某负责会所大小事务,敖某负责管理卖淫人员,胡某负责找关系,曾某某、敖某某、高某某负责招揽嫖客,肖某某负责收银及放风。该会所自2019年3月9日开始营业, 2019年4月4日,在黔南州公安局统一部署下,龙里县公安局于23时许在会所8511房间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郭某某、宋某某,在8515房间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罗某、蔡某某,在8512房间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陈某某、许某,在8503房间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刘某某、何某,在会所内查获卖淫人员秦某、谭某某、谭某、王某某、雷某某、李某及卖淫宣传卡片、避孕药具等物品,当场抓获陈某、敖某、敖某某、曾某某、高某某、肖某某。经查,陈某、胡某、敖某等人经营的韵尚会所共组织10名卖淫人员实施卖淫,非法收入人民币266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卖淫宣传卡片、现金人民币1700元、POS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酒店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银行账户流水记录、韵尚会所每日收入与支出日报表19张;3、证人刘某某、秦某、谭某某、郭某某、谭某、陈某某、王某某、罗某、雷某某、李某、蔡某某、许某、宋某某、何某、吴某某、杨某、张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辩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陈某、胡某、敖某、敖某某、高某某、曾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杨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敖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卖淫会所,组织10名卖淫人员实施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敖某某、曾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人员、发放卖淫宣传卡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彩云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胡某、敖某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被告人敖某某、高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