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凌晨4时43分,被害人吴某某驾驶出租车正常行驶在**大道辅道上准备回其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镇的家中,同时被告人李某丙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及李某丁朝着**大道**桥下的方向逆向行驶在辅道上,两车在距离**桥下约100米的地方相遇,驾驶车辆的吴某某、李某丙均认为对方打开远光灯影响自己驾驶,随即吴某某、李某丙停车后下车,后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丙、李某甲与吴某某因此发生口角争执,遂王某某开始动手殴打吴某某,陈某某、李某丙、李某甲随即上前一起殴打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右颞部硬膜下出血、左侧鼻骨骨折伴鼻中隔偏曲、右侧肋骨骨折、右颞部头皮血肿、右眼钝挫伤、右手中指指骨骨折,约两分钟后王某某、陈某某等人驾车离开,吴某某立刻报警。后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6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李某甲、王某某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的住宅附近将其抓获。同年6月16日,李某丙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8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安西)公(司)鉴(法临)字〔2020〕83号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吴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频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丙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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