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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等22人电信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公诉刑诉〔2019〕569号

1.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路**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栋**房。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蓝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栋**房。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路**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路**号,2014年4月10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2012年11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街,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路**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栋**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冷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镇**。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尹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市**县**镇**村,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城北洋塘路******。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李某乙,女,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路**栋**,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栋**房。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1.被告人陈某乙,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街**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街**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2.被告人邓某甲,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栋**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3.被告人邓某乙,女,2000年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路**路**。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4.被告人文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路**,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栋**房。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5.被告人李某乙,女,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村**,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栋**房。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6.被告人陈某丙,女,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房**。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7.被告人温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路**号**栋**房,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栋**房。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8.被告人关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浈阳某某公路局大院3栋405房,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楼。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9.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路**号楼**房,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路**号楼**房。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被告人梁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1.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路**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清远市**。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2.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村**,案发前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村**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审查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批准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10日以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尹某某、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唐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梁某某、文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冷某某、陈某丙、温某某、关某某、黄某甲、罗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6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退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为实施电信诈骗,委托徐某甲注册成立了英德市思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迈公司”),租下英德市龙山庄小区御龙商务中心503房作为公司办公场所。被告人陈某甲成立了思迈公司之后,通过虚构“小青贷”、“飞贷网”等虚假的网络贷款平台,以“注册费”、“激活费”、“加急渠道费”、“贷款服务费”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陈某甲为扩大诈骗业务招聘了多人进入思迈公司参与诈骗犯罪,形成层次分明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诈骗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徐某甲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担任思迈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被告人蓝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4日担任思迈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兼财务,被告人唐某某、黄某甲、张某甲为客户组长兼业务员,被告人谭某甲、冷某某为放款专员,被告人尹某某、李某乙、陈某乙、邓某甲、邓某乙、文某某、陈某丙、关某某、谭某乙菲(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黎某某娣(另案处理)、阮某某锋(另案处理)为业务员。业务员首先使用陈某甲、蓝某某所购买的公民信息拨打客户电话了解客户是否有贷款需要,客户如果有贷款需要,业务员就利用陈某甲提供的诈骗话术剧本骗取客户信任,然后谎称贷款需要向公司平台支付299元或399元的“注册费”或“激活费”来对客户进行初步骗取,当客户通过业务员所发送的二维码扫码支付了“注册费”或“激活费”之后,放款专员会将一个正规的网贷平台发送给客户,让客户自行按照正规的流程申请网贷,部分客户因不能顺利申请网贷再次联系业务员的时候,业务员就会以内部渠道、加速放贷等理由寻找机会再次骗取客户的299元至499元不等的“加急渠道费”,部分能正常贷款的客户则会被放款专员主动联系,放款专员会进一步骗取客户贷款金额的20%的服务费,整个诈骗流程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均是通过扫描业务员或放款专员所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支付,扫码成功后资金转至诈骗集团在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开设的账户,然后再由该账户转至陈某甲等人的银行卡。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4日期间,以被告人陈某甲为首的诈骗集团共计诈骗了2000多人次,已经查明的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785435元。

(二)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甲为实施电信诈骗,在离开思迈公司后与被告人李某丙斌(在逃)注册成立了英德市众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磊公司”),租下英德市富域城小区营销中心三楼310房为公司办公场所。被告人徐某甲成立了众磊公司后,向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购买公民信息,陈某甲、蓝某某在明知徐某甲所购买的公民信息是用于实施电信诈骗仍然向其销售公民信息多达1万2千余条。被告人徐某甲在经营众磊公司实施电信诈骗期间,招聘被告人罗某某、温某某、李某乙、梁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等人为众磊公司的业务员,以思迈公司同样模式实施电信诈骗,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所经营的众磊公司共计诈骗了150多人次,已查明的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104604元。

现已查明各被告人涉嫌参与的电信诈骗金额为:陈某甲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890039元,蓝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758199元,徐某甲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236444元,尹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87844元,谭某甲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57229元,李某乙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50012元,陈某乙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39078元,唐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37570元,邓某甲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37478元,邓某乙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34201元,梁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32853元,文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32020元,李某乙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23135元,张某甲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20974元,刘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20260元,冷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19607元,陈某丙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16002元,温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15710元,关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14907元,黄某甲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14116元,罗某某参与电信诈骗的金额为12356元。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接受陈某甲的邀请,来到英德市御龙商务中心的思迈公司为陈某甲的员工和徐某甲的员工进行诈骗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是以帮助不能正常毕业的海外留学生办理“留学认证”或制造假的毕业证来实施诈骗,主要向参加培训的人员传授诈骗技巧和提供相关的诈骗话术剧本。被告人杨某某在2019年5月份一共在思迈公司进行了两次诈骗业务培训,第一次参与培训的约有30人,第二次参与培训的约有10人。

被告人陈某甲、徐某甲、尹某某、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唐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梁某某、文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冷某某、陈某丙、温某某、关某某、黄某甲、罗某某、杨某某等二十一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徐某甲、尹某某、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唐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梁某某、文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刘某某、冷某某、陈某丙、温某某、关某某、黄某甲、罗某某等二十一人,为诈骗他人财物,以虚构网贷公司收取放贷费用为手段,利用电话、微信、QQ等电信平台,使用诈骗话术骗取了众多受害者的财物合计人民币89万余元,上述二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以陈某甲为首实施电信诈骗所经营的思迈公司形成层次分明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陈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甲和蓝某某为主犯,其余参与实施诈骗的被告人为从犯。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传授电信诈骗的方法,举办诈骗技巧培训班向参加培训的人员传授诈骗技巧和提供相关的诈骗话术剧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二十二名被告人在到案后均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中二十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京宏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徐某甲、尹某某、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唐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文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冷某某、陈某丙、温某某、关某某、黄某甲、罗某某、杨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48册、光碟18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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