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无业,家住永修县**镇**路**号。2019年1月12日因赌博被永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无业,家住永修县**镇**栋**单元**室。2010年10月19日因赌博被永修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无业,家住永修县**乡**坊村**组**号。2001年9月25日曾因抢劫罪被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期间经多次减刑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4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三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蔡某某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永修县县城开设赌场时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开设的赌场内以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收取高息攫取利益,对借贷者以暴力、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手段进行逼讨债务,在永修县县内分别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二、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蔡某某恶势力团伙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开设赌场罪
2016年12月份至2018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在永修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内开设赌场,每天组织十余人以打麻将、“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场内根据赌注金额不同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赌场开设约一个月渔利3万余元,后冯某某退出了赌场经营。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继续开设该赌场直至2018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从中渔利4万余元。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涂埠镇**小区**栋**号开设麻将馆,召集人以打“广东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桌60至80元的标准收取“台子费”,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约一个月后,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将麻将馆移至永修县**镇**大道**小区**栋**号,赌博方式及收费标准均与上述一致,直至2020年1月份该麻将馆关闭,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与物品清单、微信交易明细、租房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甲、熊某甲、吕某甲、宋某某、吕某乙、陈某甲、涂某甲、冯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1、熊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1)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熊某甲在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位于**镇**小区的赌场内赌博,并向两被告人借高利贷十几万元用于赌博。后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多次向熊某甲催债未果。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江某某多次打电话给熊某甲称“不还钱是要死人的”、并到熊某甲位于南昌市新棋周的塑料管厂拍摄视频,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进行讨债,后熊某甲被迫躲到广东打工。2017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多次来到熊某甲位于永修县建设坪的家中对熊某甲的父亲熊某戊、妻子杜某某等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强行讨要债务。
(2)2017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江某某手持木棍守在离熊某甲家几十米的路口,对熊某甲的妻子杜某某以其子女安危相威胁,并和杜某某发生争吵,后在熊某甲家人到现场进行劝阻后离开。
(3)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江某某来到**镇**小区**栋**单元**室,用红油漆在大门旁墙上多处写“熊某甲、欠债不还”的字样,以此方式滋扰熊某甲家属正常生活。
(4)2017年11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蔡某某来到熊某甲的父亲熊某戊位于**小区的住处要债。在**小区门口位置,被告人江某某、蔡某某二人以未将熊某甲叫回永修县还债为由和熊某甲的弟弟熊某己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陈某某也赶到现场对躲藏至车内熊某己及其妻子李某乙进行威胁、恐吓,后李某乙报警后双方调解处理。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到熊某己租住处进行滋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九江银行存款凭证、收条、报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熊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甲、杜某某、熊某戊、熊某己、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2、李某甲被寻衅滋事案、非法侵入住宅案
(1)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李某甲因赌博在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位于**镇**小区的赌场内多次向陈某某、江某某借高利贷数十万元用于赌博。201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多次找到李某甲要赌债未果,被告人江某某发微信以李某甲儿子相威胁逼迫其还债。因为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的逼债,李某甲本人离家躲至广东,李某甲的丈夫熊某庚不敢居住在**村**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借宿到妹妹熊某辛家中。
(2)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多次来到永修县**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熊某辛的家中,以李某甲欠赌债为由对熊某辛及其家人进行语言威胁、恐吓,滋扰熊某辛及其家人的生活。
(3)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将李某甲家中大门锁撬掉擅自进入李某甲位于永修县**村**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拍摄视频后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甲以此威胁、恐吓李某甲,离开时还把李某甲家中门锁更换。几天后,被告人江某某再次来到李某甲位于**村**小区的家中,在其家大门左右两边的墙上和大门多处上喷了“李某甲欠债还钱”红色油漆字并将其锁眼堵死。
(4)2017-2018年期间,李某甲因赌博向被告人蔡某某借款8、9万元高利贷,剩余4万元未归还。后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微信、短信多次向李某甲、熊某庚发送“要不还钱,要不就约点子打一架”、“要不你就准备棺材”等语言进行威胁、恐吓。并两次到熊某辛家滋扰讨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借条、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账单、110警情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熊某辛、熊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及语音聊天记录等。
3、张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1)2017年7、8月份期间,张某甲在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位于**镇**小区的赌场内赌博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借高利贷共计数万元用于赌博。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2点钟,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来到张某甲位于永修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逼迫张某甲归还赌债。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对张某甲本人及其家人进行言语威胁、恐吓,被告人陈某某用烟灰缸砸打张某甲的头部后离开。
(2)2018年7月8日晚十二点左右,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再次来到张某甲家中逼迫张某甲归还赌债,并对张某甲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后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逼迫张某甲打了一张借条后离开。
(3)2018年7月20日下午一点左右,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再次来到张某甲家中对其威胁、恐吓逼迫张某甲归还赌债,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蔡某某“撑场子”,后被告人陈某某对张某甲殴打。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借条、报警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涂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涂某甲在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开设的位于**镇**小区的赌场内向两被告人借了1万元赌博。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多次找到涂某甲讨债,因对两被告人多次在人多处向其讨债不满,涂某甲在还钱时说让江某某赌场开不下去。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很气愤,2017年夏季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得知涂某甲行踪后与被告人陈某某驱车来到永修县**医院旁**店门口找到涂某甲。随即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江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对涂某甲进行追杀,因涂某甲闪躲及时被告人江某某行凶未果。后赶到现场的涂某乙对双方进行劝阻,双方停止冲突,事后双方协商处理此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证人淦某某、涂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涂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1、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袁某某(另案处理)因欠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的钱无钱归还,被告人陈某某提议帮其办理假离婚证从银行贷款用来还债,后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通过网上某办假证的办理了一张假离婚证。因银行方面原因贷款未办理成功下来。
2、2020年1月份,郝某某(另案处理)因周转向陈某某借款6万元,因无钱归还,被告人陈某某提议帮其办理假离婚证从银行贷款用来还债,后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通过网上某办假证的帮其办理了一张假离婚证,2020年3月16日从银行获得贷款15万元,次日郝某某将所欠6万元还给了陈某某。
3、2020年4月份中旬,陈某某的儿子吕某丙(另案处理)为防止其就职的公司验证其学历的真实性,后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通过网上某办假证帮其办理了一张假的永修县职高毕业证。
4、2020年4月22日,孙某某(另案处理)为利用离婚证从银行获取贷款,让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帮其从网上某办假证处办理一张假离婚证,假证已办好并寄出,因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在4月23日被抓获,孙某某并未获得该假离婚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假证照片、银行贷款资料、学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吕某丙、吕某丁、郝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除上述犯罪外,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还先后实施了以下2起违法行为:
1、2016年年底至2017年5月期间,杨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借款数万元用于两被告人开设的位于**镇**小区的赌场内赌博。2017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多次打电话催杨某某本人及其家属还钱。后杨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因惧怕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及时归还了赌债。
2、2016年的7、8月份,张某乙向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借款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找到张某乙索要债务未果,遂想强行将张某乙的汽车开走。张某乙及其男朋友施某某在现场制止,后被告人江某某等人和张某乙、施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离开时被告人江某某等人还将张某乙车胎的气放了。约一个月后,被告人江某某继续向张某乙、施某某要债,后被告人陈某某也来到现场协商好还债事宜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丙、熊某丁、吴某某、施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主动帮其上交非法所得5500元;被告人蔡某某的家属主动帮其上交非法所得3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蔡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江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因索要高利贷赌债多次威胁、恐吓、滋扰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帮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交由他人使用;未经他人许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因索要高利贷赌债多次威胁、恐吓、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帮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交由他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因索要高利贷赌债多次威胁、恐吓、滋扰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的从犯,且为累犯。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健、黄颖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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