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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群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群,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村委****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初期间,被告人陈某群在揭西县嘉和商行工作,负责揭西县潮汕区域商铺的业务联系。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群以嘉和商行业务员的身份到被害人陈某淇的杂货店里,谎称好家风纸巾的促销活动需要预收货款,冒用嘉和商行的名义与陈某淇口头订立了纸巾的购销合同,收取陈某淇6750元货款并出具了签有“揭西嘉和陈某群”的收据。

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陈某群以同样的方法收取了被害人杨某甲、林某纯、杨某乙、林某娟、陈某萍、欧阳某某、刘某芝的纸巾货款,出具了签有“嘉和商行”或陈某群本人姓名的收据。在找不到纸巾货源供货给被害人的情况下,陈某群将八次骗取的纸巾货款共计人民币22187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并逃匿。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群在深圳市龙岗区地铁三号线横岗地铁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陈某群家属已将赃款1325元退还给被害人刘某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据材料、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案发现场照片、送货单、购货单、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两份、关于对陈某群网上追逃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注销资料、关于陈某群手机、微信查询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淇、杨某甲、林某纯、杨某乙、林某娟、陈某萍、欧阳某某、刘某芝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群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两份;6、辨认笔录:杨某甲、林某纯、杨某乙、陈某淇、林某娟、陈某萍、欧阳某某、陈某群、刘某芝等人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某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另附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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