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于2018年多次将其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高价出售给他人,用于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后名为“嘉衷智服”的网络平台利用陈某某的个人真实信息实施诈骗,并于2019年3月14日、5月21日两次骗取被害人某某某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卡明细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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