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镇**村*头**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江西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3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到10月,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微信以江西**家具厂的名义推销家具,在收到被害人刘某某、邢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转帐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发货且不退款,共计骗取钱款共计208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邢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赖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4、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正涛
鲍晓甫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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