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幢**楼**室,无前科。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师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舞厅跳舞时认识,陈某某谎称自己叫陶某某,在天水市做烟草生意。为取得师某某信任,陈某某办了一张名为陶某某的假身份证。为进一步骗取师某某信任,2017年7月20日,在天水市秦州区广场附近的**宾馆,陈某某以让师某某帮忙给烟草公司领导送70万元现金为由,事先准备70 沓类似人民币的冥币,故意在师某某面前显露,让师某某误以为其确有70万元人民币,是有钱的大老板。后师某某信以为真,让陈某某帮忙给其儿子在烟草公司安排工作。2017 年8 月1 日,陈某某谎称自己钱包丢失,以其要请烟草公司领导吃饭为由,在天水市秦州区广场附近的**酒店,骗取师某某现金2000 元。同日,陈某某又以要给领导送钱为由,在如家快捷酒店先后两次骗取师某某现金共计1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9年4月15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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