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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21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号。因犯诈骗罪,2011年9月2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于2012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8年3月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虚构自己从事化妆品生意,有渠道以折扣价从化妆品专柜拿到化妆品的事实,以先从化妆品专柜以正价购买商品又以折扣价卖给被害人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多次从被害人杨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处骗取了人民币共计80980元。又虚构自己从事整形美容行业,要大量购买化妆品作赠品回馈客户的事实,以先从化妆品专柜购买部分化妆品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先货后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谢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为其垫付了共计21640元的货款。后携赃逃逸,将赃款挥霍。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6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伍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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