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附近出租房屋,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4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安定区法院工作人员,假借其亲戚朋友去世,需要给他人代购香烟为由多次骗取安定城区烟酒销售店的香烟和白酒,并将骗来的香烟和白酒拿去转手倒卖给其他人,以此方式赚取钱财来满足自己日常挥霍。除此之外,被告人陈某还以给他人调动工作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并将骗来的钱用于自己日常挥霍。

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给红、白喜事需要大量香烟为由先后骗去何某某经营的安定区***路****南区“****”黑兰州牌香烟10条,价值共计1750元。

2、2019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去刘某某经营的安定区***路****南区“****”黑兰州牌香烟10条,价值共计1700元。

3、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安定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假借法院等单位收香烟为由骗去冯某某经营的安定区****“****”香烟款共计6896元。

4、2020年4月4日、4月12日,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法院工作人员,以给他人帮忙办事情为由先后骗去李某经营的安定区***“****”烟酒钱共计7120元。

5、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法院工作人员,以给亲戚朋友办理红白事情需要大量香烟和白酒为由,先后骗去张某经营的安定区***路“****商行”店价值3530元的烟酒钱。

6、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和丁某某谈对象期间乘丁某某不在的情况下,以处理车祸为由骗取丁某某母亲刘某某现金1万元。被丁某某发现后,丁某某不断向其催要,后陈某向丁某某偿还4400元,并将从他人处骗来的黑兰州牌香烟给丁某某顶账2100元,直至案发,陈某共计骗取丁某某现金3500元。

7、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法院工作人员,以给亲戚朋友办理红白事情需要大量香烟和白酒为由,先后骗去刘某某经营的安定区***路“****”烟酒款共计5697元。

8、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慌称自己是法院工作人员,以其亲戚过世需要采购大量香烟为由骗取李某某经营的安定区**路“********”价值6800元的香烟款;后李**在向陈某索要烟酒款期间,陈某利用微信给被害人李**发送其生病住院图片,博取李**的信任后,再次以办理出院费为由骗取李**现金2000元。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共计骗取李**香烟款及现金共计8800元。

9、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法院工作人员,以帮忙为刘某儿子刘某某调动工作为由先后骗去刘某现金共计3.3万元。

10、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安定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骗走安定区***路“********”店内负责人贾某某一辆红色**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300元。

11、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给岳母办丧事需要大量香烟和白酒为由,骗去安定区永定西路何某经营的 “****有限公司”店内25条黑兰州牌香烟,总价值4125元。

12、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安定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以经营“********”需要洋芋,陆续骗去邢**洋芋款2000元。

13、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兼职律师,以帮助康某某打官司为由,先后骗取康某某现金1500元。

14、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安定区法院工作人员,以给亲戚朋友当总管办理红白事情需要大量香烟为由,先后骗去何某经营的安定区**路****19号楼4号商铺“*******”红塔山及黑兰州牌香烟款共计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前后骗取数被害人财物共计862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莹安

书记员:李月娥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