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陈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谎称给河南省尉氏县邢庄乡王响村村民韩某某介绍对象,并在微信上以陈某甲的名义跟韩某某交往,在取得韩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找王某某假扮陈某甲同韩某某见面,自2018年5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编造各种借口骗取韩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前科证明;(3)收到条;(4)尉氏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文件清单;(5)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1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仙礼
检察官:高丽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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