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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群楼村****号(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村闸桥**圩**被告陈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8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及被害人刘某某、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至6月19日间,被告人陈某先后三次以帮忙运货、配载、代购熔喷布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单某某、李某某、徐某文的信任,后以支付预付款、回扣、定金等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49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1日至1月18日间,被告人陈某假意与被害人刘某某商定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通过包车直达的方式从无锡锡**装备有限公司运输一批31吨的钢钻至西藏波密县,后以支付预付款、车内财物被盗等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合计人民币21900元。

2.2020年1月13日至1月19日间,被告人陈某假意与江苏**物流有限公司谈妥以人民币15700元的价格将一批31吨的钢钻以配载的方式从无锡市惠山区解运停车场运输至四川省成都市,后以支付回扣、代付短驳费用等为由,先后骗得单某某、李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

3.2020年6月17日至6月19日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能帮被害人徐某某代购熔喷布,后以支付定金、缺少本金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徐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微信记录、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姜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拒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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