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侯某伟(2002年**月**日出生,另案起诉)、林某鸿(2005年3月7日出生)、赵某男(2004年10月11日出生)、韦某海(2005年1月20日出生)经预谋后,于2020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驾驶两辆摩托车,到达揭西县凤江镇赤新村委何厝园村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小卖部,乘无人之机,采用撬开木窗入室的手段,盗窃陈某乙2箱牛肉干和糖果、3罐“百事可乐”汽水、6罐铝罐“美年达”汽水、1瓶玻璃瓶“天地壹号”苹果醋,后将赃物带回揭西县棉湖镇的出租屋分食掉。
二、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侯某伟、林某鸿、赵某男、韦某海、宋某明(2004年**月**日出生)经预谋后,于2020年5月7凌晨0时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普宁市大坝镇云石岩山上寺庙,乘无人之机,使用摇井手柄撬开功德箱,因箱内没有钱财未能盗得财物。
三、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上述同案人在云石岩寺庙的功德箱没有盗得财物,接着再到寺庙旁边被害人谢某某碧经营的小卖部,乘无人之机,采用摇井手柄撬开不锈钢窗,进入室内盗窃现金几十元、2条和5包中华牌香烟、2条和2包芙蓉王牌香烟、1条和5包“1906”牌香烟、1条和5包红色双喜牌香烟、2条和5包红色双喜牌好日子香烟、1条和5包金色双喜牌好日子香烟、8包某某好日子牌香烟、5盒益某某牌口香糖、1盒盐焗鸡蛋、1箱老坛酸菜方便面,1桶金某某牌花生油、1箱红牛牌饮料、2盆桃子、2个西瓜、1把西瓜刀、1个电磁炉等财物(均无法作价)。
四、五、六、七、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侯某伟、林某鸿、赵某男、韦某海、宋某明将第三宗偷得的赃物带回揭西县棉湖镇的出租屋分赃后,于2020年5月7日2时左右开始,到达普宁市梅塘镇安仁某某一“老爷宫”(神庙),乘无人之机,采用钢管撬开功德箱,盗得人民币8、9元。随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到安仁某某下厝一“老爷宫”,撬开功德箱盗得人民币80多元。接着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到达安仁某某“大西宫”神庙,采用钢管撬功德箱,因无法撬开而未能盗得财物。然后继续寻找到达另一“老爷宫”(神庙),在撬功德箱时被人发现遂驾车逃离现场而盗窃未遂。
八、九、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侯某伟、林某鸿、赵某男、韦某海、宋某明经预谋后,于2020年5月7日3许,携带钢管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普宁市里湖镇河头村一“老爷宫”(神庙),乘无人之机,采用钢管撬开“功德箱”实施盗窃,因功德箱内没有钱财而未遂。接着继续寻找下一个盗窃目标,到达该村另一“老爷宫”(神庙),林某鸿、赵某男、宋某明负责在外围望风,由陈某甲、侯某伟、韦某海某某钢管撬开“老爷宫” 大门,进去里面盗窃时被前来打扫上香的村民方某某卿发现而盗窃未遂。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户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蔡某某、周某宁、方某某卿、林某乙龙、陈某丙程、陈某丁的证言;3. 被害人陈某乙、谢某某碧的陈述;4. 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