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赛岐镇万寿街永康路**巷**号。2000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低价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以每克1000元至1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汤某某、倪霖海(均已行政处罚),从中赚取差价。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汤盛宇微信转账的300元购毒款后,将0.3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镇万寿寺的巷子里,并通过微信指示汤盛宇将毒品取走。
2、2019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汤盛宇微信转账的300元购毒款后,将0.3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镇万寿寺的巷子里,并通过微信指示汤盛宇将毒品取走。
3、2019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汤盛宇微信转账的300元购毒款后,将0.3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镇万寿寺的门口,并通过微信指示汤盛宇将毒品取走。
4、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800元购毒款后,将0.8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吃里扒外小酒店的巷子里面,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5、2019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400元购毒款后,将0.4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吃里扒外小酒店的巷子里面,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6、2019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300元购毒款后,将0.3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吃里扒外小酒店的巷子里面,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7、2019年7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550元购毒款后,将0.5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吃里扒外小酒店的巷子里面,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8、2019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800元购毒款后,将0.8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虹桥南路55号103D空调机底下,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9、2019年7月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450元购毒款后,将0.4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吃里扒外小酒店的巷子里,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10、2019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550元购毒款后,将0.5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吃里扒外小酒店的巷子里,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11、2019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500元购毒款后,将0.5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万寿寺的门口,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12、2019年7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300元购毒款后,将0.3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万寿寺的门口,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13、2019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400元购毒款后,将0.4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万寿寺的门口,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14、2019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400元购毒款后,将0.4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万寿寺的门口,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15、2019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收到倪霖海微信转账的470元购毒款后,将0.4克甲基苯丙胺放在福安市赛岐万寿寺的门口,并通过微信指示倪霖海将毒品取走。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福安市赛岐镇万寿街永康路**巷**号门口被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闽******小车的副驾驶座上查扣一件包裹,内有一包甲基苯丙胺(经计量净重为49.18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移动电话两部,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邮政储户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倪霖海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供述;
5、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5.785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207页,检察卷壹册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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