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刑诉〔2019〕87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市公安局**支队**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本市水磨沟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滥用职权于2019年5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罪
1、2010年3月,被告人陈某办理**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2011年7月,从**公司追回部分案款,被害单位****公司为了能继续追回剩余的款项,由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赖某某向被告人陈某表示感谢,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200000元;2011年冬,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给赖某某打电话索要“办案经费”现金50000元、Hisense牌液晶电视机一台、Hisense牌电冰箱一台,赖某某安排他人将现金50000元和电视机、电冰箱转交给被告人陈某。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5100元。
2、2010年10月,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仵某某诈骗一案时,将仵某某的司机刘某某多次传唤调查,刘某某为摆脱被调查之累,送予被告人陈某现金100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对刘某某不再进行传唤调查。
3、2010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违法拆迁一案时,将涉嫌参与违法拆迁和向工作人员行贿的文某某抓获归案,文某某的家人通过岑某向被告人陈某请托说情对文某某予以照顾,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100000元。
4、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孙某被敲诈勒索一案时,孙某为了加快案件进度找被告人陈某说情,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收受其送予的现金35000元。
5、2012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吴某某被诈骗一案时,吴某某为尽快破案追回损失找被告人陈某说情,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收受其送予的现金60000元;2013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在给吴某某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后,利用职务便利向何某某索要现金120000元。
6、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李某某被诈骗一案时,因部分嫌疑人未落网,刑事立案后长期没有结案,李某某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找被告人陈某说情,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40000元。
7、2013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一案时,吴某甲托林某某向被告人陈某说情予以照顾,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博世牌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19866元。
8、2013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在办理朱某某被诈骗一案时,朱某某通过陈某某给被告人陈某打招呼希望尽快办结案件,案件嫌疑人赵某被抓获以后,赵某的家人向朱某某退还800000元,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朱某某为表示感谢送予的现金200000元。
9、2013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在办理吴某乙、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时,被告人陈某对吴某乙、叶某某二人予以取保候审,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吴某乙、叶某某为表示感谢送予的现金120000元和SONY牌液晶电视机一台。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15000元。
10、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侯某某通过技术侦查方法查找其妻子的信息,侯某某为表示感谢通过谭某某送予被告人陈某现金20000元和BlackBerry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000元;2016年4月,谭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谭某某找被告人陈某帮忙,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其的现金50000元。
11、2015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时,收受王某某为了寻求帮助而送予的现金20000元;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李某被非法拘禁一案时,李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希望尽快将案件办结,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李某为表示感谢委托王某某送予的现金100000元。
12、2015年7月,茹某某的朋友涉及一起假冒商标案件被**区公安分局拘留,其通过艾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忙疏通关系,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90000元。
13、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在办理王某等人涉嫌赌博一案时,王某的哥哥王某甲找到被告人陈某,让其帮忙给看守所打招呼照顾王某,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为表示感谢送予的10张面值2000元的加油卡,合计价值20000元。
14、2016年秋天,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帮助燕某查询人口信息及行踪轨迹后,燕某为表示感谢,送予被告人陈某现金10000元;2017年春天,被告人陈某在办理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时,燕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希望对周某某予以照顾,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30000元。
15、2016年,被告人陈某在办理郑某某被非法拘禁一案时,郑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希望提供帮助,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10000元,以及二次微信转账款13888元。
16、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彭某某、郑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中,彭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希望予以照顾,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180000元,在提审彭某某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违反规定安排彭某某与其妻子见面。
17、2017年7月,王某乙因涉嫌聚众赌博、斗殴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王某乙的朋友孙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忙疏通关系,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150000元。
18、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谭某甲涉黑一案时,将案件相关人尚某某多次传唤调查,尚某某为摆脱被调查之累,送予被告人陈某现金1000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对尚某某不再进行传唤调查。
19、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木某某涉嫌拐卖儿童一案时,木某某的朋友卡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助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通过阿某某送予的现金40000元。
20、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安某涉嫌诈骗一案时,安某的朋友王某丙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助安某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10000元和一部iPhone7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999元。
21、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查处**KTV涉嫌组织卖淫一案时,该KTV的法人莫某某被调查,其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助自己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通过江某某送予的现金40000元。
22、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李某甲被非法拘禁一案时,李某甲的朋友王某丁找到被告人陈某寻求帮助,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一辆丰田牌普拉多小型越野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97000元。
23、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马某某团伙涉农村黑恶势力一案时将嫌疑人摆某某刑事拘留,摆某某的朋友何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希望能帮忙为摆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200000元。
24、201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在办理李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时,李某乙的朋友谢某某通过吴某乙找到被告人陈某,让其帮忙为李某乙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200000元和中华牌卷烟四条,经鉴定,该四条卷烟价值1800元。
25、2019年1月,马某甲的手机被**派出所扣押,其托焦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帮忙要回手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送予的现金5000元。2019年2月、3月,高某某任店长的**路的**酒吧被社区和派出所封门,高某某和焦某某希望被告人陈某能帮忙找人解封酒吧,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其二人送予的现金40000元。
2贪污罪
1、2010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仵某某诈骗一案时,发现部分受害人信息不全,其利用办理案件的工作便利,与仵某某的弟弟仵某商议伪造3份购房合同等材料用于套取诈骗案款。仵某按陈某要求将准备好的材料交给陈某,被告人陈某趁单位无人之机将虚构的被害人张某甲、刘某、范某某3人的名字、金额写在仵某某账本上。在**支队向**区政府提供受害人名单时,陈某让民警将上述虚构的被害人姓名加入被害人名单。发还案款期间,张某甲、刘某、范某某3人领取了支票并全部取现合计561550元,3人将领取的案款全部交给仵某,仵某分给被告人陈某200000元。
2、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办理王某戊、马某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时,在对该案件的违法资金审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审计事务所多报审计费70000元,并要求将该70000元以现金形式交给自己。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上缴受贿、贪污犯罪所得共计1577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新市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常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文件、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退缴案款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刘某某等47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市公安局**支队**队副大队长、**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为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打探案情、安排在押人员非法与亲朋会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后办理金钱案、人情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12653元,数额巨大;利用办理案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名顶替、虚开发票的方法骗取公款63155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和贪污犯罪事实,其家属退还部分赃款,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焱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七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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