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陈某贵,外号“白药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路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贵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贵与同案人郑某甲、蔡某甲、蔡某乙、卢某甲、陈某丙(均已判决)共6人在陈店镇陈围村名汇商行旁边一烧烤摊喝酒吃烧烤时,被害人郭某某钟、蔡某丙荣、柯某某刚好到该烧烤摊旁边的名汇商行购买香烟。期间,同案人郑某甲以郭某某钟路过该烧烤摊时对郑某甲瞪眼为由,串招被告人陈某甲贵、同案人蔡某甲、蔡某乙、卢某甲、陈某丙将被害人郭某某钟、蔡某丙荣、柯某某从该商行押至附近的“快活园海鲜潮菜酒楼”旁边的路口进行殴打。在被害人郭某某钟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贵伙同同案人郑某甲、蔡某甲、蔡某乙、卢某甲、陈某丙便驾乘三辆摩托车搜寻郭某某钟,后在雍某某庭后门发现郭某某钟某某再次对其进行殴打,然后分别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钟、蔡某丙荣、柯某某损伤程度均评为轻微伤。
案后,被告人陈某贵、同案人郑某甲、蔡某甲一方赔偿被害人蔡某丙荣、柯某某、郭某某钟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蔡某丙荣、柯某某、郭某某钟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卢某乙伟、杨中行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钟、柯某某、蔡某丙荣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同案人郑某甲、蔡某甲、蔡某乙、卢某甲、陈某丙的供述;5、被告人陈某贵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照片材料;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贵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湖锋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贵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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