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他人投注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截至被抓获,陈某甲分别接受潘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371250元、接受杨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14290元,接受杨某六合彩赌博投注1185元,接受陈某乙六合彩赌博投注2590元。陈某甲累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390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潘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