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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赌博罪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8〕3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某某**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河源市源城区榄坝村金竹岗美又佳超市,利用手机微信(昵称:知足的幸福,微信帐号:wixd_icpbtwtm7s8h22)非法接受周某某、方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幸某某、李某某等人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6月17日晚21时许,民警在该超市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六合彩投注单据。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共接收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30多期,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从中获利5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六合彩赌博投注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资料;2.证人周某某、方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代理检察员:殷慧强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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