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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辉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08号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老鼠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份至5月15日期间,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榕下其租住的平房厝内,断断续续开设“麻将”赌摊供人赌博20多天,从中抽水获利1000多元。于2020年5月15日12时某某被普宁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方木伟、张某某、范某某、黄某某荣等人被现场抓获,现场缴获赌具“麻将”牌、“麻将”桌及赌资人民币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证明、现场相片、户某某;2.证人张某某、方木伟、范某某、黄某某荣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乙

检察官助理:卢x县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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