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1********,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组**号。因非法营运,2020年4月5日被孟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9月4日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微信好友“瑜伽”发来的语音通话,让其到景迈机场接一个偷渡客(瞿某某)送到孟连县城一家宾馆,每位乘客给350元,并将瞿某某电话号码发给陈某某,陈某某打电话联系瞿某某后让其在机场停车处找辆出租车坐到澜孟公路一养蜂地点等候。陈某某从家中骑摩托车到达约定地点后带着瞿某某沿着澜孟公路往孟连方向行驶,在将要到达勐柏公安检查站前驶入明帮茶厂岔路绕过检查站,从48号西盟岔路口处驶回澜孟公路向孟连驶去,到孟连中勒水库时遇到公安检查,陈某某驾车带瞿某某逃跑驶入中勒水库岔路,公安人员驾车跟进追击在中勒水库坝前小路将两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按“瑜伽”安排,在一年内多次从机场接送外省籍偷渡人员绕关避卡到孟连县城,非法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刑事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制度,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欲偷渡前往缅甸务工,仍然运送偷渡人员绕关避卡逃避边防检查前往孟连县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
3、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物品涉案无牌摩托车一辆(无手续),陈某某使用手机两部现保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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