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鑫,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鑫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00时04分许,被告人陈某鑫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经过S236线普宁市**镇方方纪念馆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韩江司法鉴定所对陈某鑫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陈某鑫驾驶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99.8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陈某鑫的供述;3、广东省韩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邬某彬
检察官助理 卢某县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陈某鑫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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