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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烟酒店的经营者,住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2014年1月1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6月20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以其前妻刘某某的名义申请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号经营“**”烟酒店,从事烟、酒销售。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一男子处以低价购得黄色芙蓉王卷烟610条、软中华和硬中华卷烟各25条、精品白沙卷烟43条。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购得的卷烟藏匿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新星小区竹星苑*栋南面**号的仓库内,另将软中华2条、硬中华卷烟2条放在店内销售。

2019年8月9日11时许,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在该烟酒店及其仓库现场查获上述卷烟,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85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卷烟等物证;2、长沙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卷烟鉴别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11月8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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