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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锋、熊某松、熊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陈某锋,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号。2016年10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又名“*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暂住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路*宾馆*房。于2007年12月4日至2008年8月12日,被浙江省未成年人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劳动教养。2010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松,曾用名熊平,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5********,白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暂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宾馆*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锋、熊某某、熊某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总期限为30日。本院于2019年12月192020年2月28日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在赣州市章贡区*镇*市场张某(另案处理)的临时住处,被告人陈某锋、熊某松、熊某某商定:由熊某松、熊某某负责盗窃电瓶,陈某锋收赃电瓶(4元每斤)及提供作案用车及仓库。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至6时许,熊某松伙同熊某某各骑一辆二轮车先后两次窜至赣州市赣县区*镇**区,将4栋楼下被害人刘某鸿的电动车电瓶、3栋楼下被害人赖某华的电动车电瓶;8栋楼下被害人付某兰、宋某礼、何某龙、王某强、杨某英、张某秀的电动车电瓶;14栋楼下被害人何某荣、夏某祥、陈某英的电动车电瓶(共68个电瓶)盗走。熊某松伙同熊某某分二次将盗窃的电瓶送至陈某锋指定的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工厂废弃车间仓库里,并知会陈某锋。当天下午,陈某锋支付1000元盗窃电瓶款给熊某松,熊某松分500元给熊某某。经现场勘查,在该仓库扣押到68个同类品牌及功率的电动车电瓶及其他物品(送检作出熊某松、熊某某的DNA)。通过调取被告人交易记录可见:自2019年6月26日至7月25日期间,陈某锋转账给熊某松45307元,熊某松转账给熊某某22175元。经赣州市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赣县价认字[2019]104号鉴定:被盗蓄电池的价格总计为人民币6780元。

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松、陈某锋系被抓获归案,熊某某、熊某松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伦峰、熊某某、熊某松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伦峰、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松、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昭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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