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梓潼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自2016年2月入职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路**号的**公司**主管以来,利用职务便利,以允诺保持合作关系等为由,收取李某某、唐某某、米某某、简某某、张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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