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 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321X,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8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6日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我院于2019年8月28日、10月21日两次退回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9年9月23日、11月19日补查后再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1月到2018年7月间,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1350434496通过网上从一名微信账号****091017处****,后将购买的香烟卖到四平市一些商贩手中,金额为254,621元。
被告人陈某某还于2016年10月28日至30日间,通过网上购买各种品牌的外国香烟154条,价值31,108元。后被四平市烟草专卖局扣押后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照片;5.微信****;6.微信聊天记录;7.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8.情况说明;9.四平烟草专卖局卷宗复印件一册等;
(二)证人于某某、王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宫克成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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