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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柱棉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柱棉,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里**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明裕,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柱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江门市蓬江区**镇**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五金厂”)经营者被害人陈某甲欲办理“**五金厂”环境评估报告,后其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柱棉,被告人陈柱棉向被害人陈某甲谎称其可找到环保局领导为其办理环境评估事宜,陈某甲信以为真。后被告人陈柱棉以需送礼给环保局领导、需支付预付金、需资金疏通关系等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陈某甲索要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收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上述钱款后,被告人陈柱棉将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并以各种借口拖延被害人陈某甲。2019年2月,被害人陈某甲多次催促被告人陈柱棉,后要求被告人陈柱棉退还款项,后被告人陈柱棉于2019年6月9日、15日先后两次共退款人民币25000元给被害人陈某甲,剩余人民币95000元一直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收条、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梁某甲、谢某某、周某乙、黄某某、梁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柱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柱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冯洁媚

                                 检察官助理:庄小霞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柱棉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四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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