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栋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栋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栋以给王某甲的儿子安排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公务员编制的工作为由,分两次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北京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23万元。
2、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栋伪造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文件,以让被害人王某甲承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玉泉区的道路交通设施工程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64万元。
3、2014年10月至2015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陈栋以能给被害人王某乙安排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事业编制的工作为由,分三次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附近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11万元;
4、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栋以能给被害人王某丙的儿子王某丁安排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公务员编制的工作为由,分三次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新城区**小区、北京市**酒店(东直门店)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共计人民币43万元。
5、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栋以偿还利息和银行贷款、送礼为由,分四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80.3万元。
6、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栋以让被害人王某甲和候某某投资购买交警支队土地并承包修理厂为由,分三次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新城区**小区附近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万元,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候某某人民币20万元。
7、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栋以能给被害人周某某的儿子安排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公务员编制的工作为由 ,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栋于2018年年底退还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3万元。
8、2017年8月,被告人陈栋以能给被害人张某甲安排呼和浩特市高速公路收费员的工作为由,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门附近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7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栋给被害人张某甲伪造内蒙古**大学毕业证一份。
9、2017年8月,被告人陈栋以能给被害人王某戊的妻子张某乙安排呼和浩特市高速路收费员的工作为由,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2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栋给被害人王某戊的媳妇张某乙伪造内蒙古**大学毕业证一份。
10、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栋以偿还利息和银行贷款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候某某共计人民币23.9460万元。
11、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栋虚构其在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工作,以能给被害人王某己办理**公司手续为名,分三次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附近、新城区**小区、呼和浩特市**局骗取被害人王某己共计人民币40万元,2019年1月6日退还人民币3万元。
12、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栋以偿还王某庚贷款利息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7万元,2018年10月份退还被害人王某乙1万元。
13、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栋虚构其为内蒙古公安厅交管科科长的身份,以购买呼和浩特市公安厅集资房为由,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学**医院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取款凭证、收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明细、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6.2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晓晨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栋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补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栋诈骗一案,本院以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561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栋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561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案件事实及证据: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栋虚构其购买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土地需向王某庚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6.1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呼赛检一部刑诉〔2019〕561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晨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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