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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栋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栋,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2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1月7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栋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至6月初,被告人陈栋以日租150元价格先后租得杭州市临安区**中心**号楼**室和**室。被告人陈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以支付租房押金、房租、家人住院借款等方式从被害人处骗得钱款共计113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6日,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陈栋与被害人丁某某签订临安区**中心**号楼**室月租1200元(日租40元)的租房合同,骗得租金5800元;并以家人住院为名,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借款1000元,后归还500元。被告人陈栋非法获利5300元,并已挥霍。

2、2020年6月2日,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陈栋与被害人方某某签订临安区**中心**号楼**室月租1200(日租40元)的租房合同,骗得租金8000元,被被害人发现后退回2000元。被告人陈栋非法获利6000元,并已挥霍。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栋系累犯、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栋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云强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栋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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