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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树华强奸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树华,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2003年12月25日因犯绑架罪、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树华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树华自2016年前后居住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高明大道**期**房。被害人梁某某自2016年前后居住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高明大道**期**房。梁某某于2009年被评定为智力三级残疾,适应性行为中度缺陷,智商值(7岁及以上)49。被告人陈树华,2018年10月至12月间,趁被害人梁某某独自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高明大道**期**房家中之机,多次进入其家中与梁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陈树华将梁某某带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高明大道**期**梯天台,并与梁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梁某某内裤上检出陈树华精斑;陈树华龟头上检出梁某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经鉴定,梁某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癫痫;案发时性自卫能力为部分(限定)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树华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华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树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徐彦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树华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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