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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树开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树开,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经减刑,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树开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柳州市柳南区航四路豫林汽配门面前人行道上电动车被一名醉酒男子无故损坏,其妻子被害人卫某某被该名醉酒男子殴打,后该名醉酒男子被人拉走。被告人陈树开及陈某甲、陈某乙(两人均已被判刑)因此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卫某某协商不成发生言语冲突,陈树开、陈某甲、陈某乙动手对卫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卫某某、张某某身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卫某某左侧上肢外伤致桡骨粉碎性骨折且累及左腕关节面,并致桡骨、尺骨多处骨折,未致畸形愈合,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某外伤致左眼周软组织肿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柳岸春晓小区B栋楼梯口将被告人陈树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树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树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树开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树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树开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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