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陈树文,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居委会*组**号,住襄阳市樊城区****庄园**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树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树文在襄阳****处襄阳**站****大队担任**期间,以可以帮忙办理公租房等为由,骗取刘某某、武某某、崔某某等52名被害人共计61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彩票及日常开支。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树文被本案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邹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树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树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树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树文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