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镇**村。1992年6月2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莫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 该院于2019年10月12日将此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在莫旗**镇**村东南方向草甸子孟某某的羊窝棚内,因饭中有苍蝇一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厮打至羊窝棚外。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头击打孟某某头部一下,孟某某倒地后欲起身,陈某某再次捡起两块半截砖头连续击打孟某某头部两下,致孟某某倒地不起,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巴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因琐事,持砖头击打孟某某要害部位数下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克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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