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桂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云阳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26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19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2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17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7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桂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桂平与被害人向某某交往时,陈桂平谎称自己对黄金过敏,让向某某取下其佩戴的黄金首饰。10月21日上午,陈桂平趁向某某外出之际,盗用向某某放在电表箱内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向某某位于云阳县**路**巷**号**幢**单元**的家中,将向某某放在卧室衣柜内的两条黄金项链盗走。随后,向某某将其中一条黄金项链以61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6902元。
2019年11月4日,民警在云阳县莲花车站速8酒店将陈桂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黄金首饰回收登记表、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桂平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桂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桂平原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桂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桂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昊
附:
1.被告人陈桂平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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