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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桂林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桂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现租住成都市温江区**街道**村**组**号。2012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桂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凌晨, 被告人陈桂林骑车来到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558号,翻围栏进入“阳光森林幼儿园”,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于办公室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以及资料室内的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装饰项链1条、装饰耳环1对; 被告人陈桂林又骑车来到该路段155号,翻围栏进入“新世纪幼儿园”,盗走保健室铁皮柜内的黑色“佳能”牌EOS77D单反相机1台。经鉴定:被盗“佳能”牌EOS77D单反相机价值人民币2159元。

2、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桂林骑车来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芙蓉幼儿园”, 翻围栏进入该幼儿园, 在二楼办公室翻找财物无果离开后,被告人陈桂林骑车来到该镇永文路北段46号,翻墙进入“爱华贝尔幼儿园”, 盗走一楼办公室内的银灰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 被告人陈桂林又骑车来到该镇隆平路819号,翻铁门进入“康城幼儿园”, 盗走一楼办公室柜子内的黑灰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3台,“索尼”牌便携式摄像机1台、“索尼”牌微单照相机1台。经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1757元。

案发后,1台被盗黑灰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发还“康城幼儿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桂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桂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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