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2295号
被告人陈桂柳,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期满释放。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2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桂柳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桂柳去到花都区新华街来又来商场优衣库商店,趁被害人梁某甲不注意,将其单肩挎包的拉链拉开,并将其放在包内的手机偷走。经物价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189元。
被告人陈桂柳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手机、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梁某乙、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桂柳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6. 物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柳无视国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桂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17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陈桂柳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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