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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桂祥失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5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村。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失火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涉嫌失火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到怀来县东花园镇杨庄子村西南的山坡地,给其三哥上坟,用打火机点燃上坟用的烧纸时,不慎将坟地周围荒草引燃,被告人陈某某用铁锹扑打无法扑灭燃火,火势顺风漫延燃烧,造成大面积有林地过火,被告人陈某某用铁锹灭火过程中被烧伤。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地的面积共计35.53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怀来县人民政府令、怀来县政府2019冬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管制规定,东花园镇政府防火会议记录、《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通知》;怀来县林业草原局退耕还林地情况说明、东花园片林地地图;东花园镇出具的火情报告;怀来县公安局出具现场照片说明、工作说明;冀文博等人书写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住院日志;杨庄子村委会工作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过火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着火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引发山火地点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上坟引燃荒草,造成35.536公顷有林地过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书记员:赵益汶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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