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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桦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陈桦,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三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巷**屋。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黎经苗,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桦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陈桦在三亚**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和配送工作。其间,公司指派陈桦负责采购和配送广州**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的货物。2019年9月至11月,陈桦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配送过程中虚增“采购单”的货物金额和品种及数量,后伪造虚假的“送货单”,并以此制作虚假的“费用报销单”向三亚**有限公司报销,后将虚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18151.38元占为己有。

2019年11月初,陈桦为了防止事情败露,伪造虚假的“广州**有限公司配送合同”和“(2019-2022)年度广州**有限公司配送合同补充协议”交给公司法人蓝某某,另外还伪造虚假发货单向公司报备。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桦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 物证:iphone手机一部、中国光大银行卡一张;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广州**有限公司配送合同及补充协议、三亚**超市批发发货单、配送单据、采购成本表、费用报销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工资明细、说明、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明细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桦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桦作为三亚**有限公司的采购配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618151.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桦为掩盖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伪造广州**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桦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桦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桦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涉案财物iphone手机一部、中国光大银行卡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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