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陈梓瑶,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同户籍地)。被告人陈梓瑶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梓瑶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陈梓瑶编造高额投资回报、信用卡销账、快递业务合作等虚假事由,前后十余次诱骗被害人蔡某某、成某某、崔某某、濮某某向其转款,共计骗得4名被害人人民币(以下同币种)709980.72元。分述如下:
一、诈骗被害人蔡某某的事实
1.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梓瑶以高额理财投资回报为由,骗得蔡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10000元。
2.2020年5月,被告人陈梓瑶编造对两套房产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可以获利10万元的虚假事由,诱骗蔡某某交纳15万元定金。当月18日,陈梓瑶将蔡某某带至江北新区**路**号南京市六合区**百货销售中心,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分三次从蔡某某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刷出150000元。
3.2020年7月,被告人陈梓瑶谎称认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信用卡坏账处理的领导,可以销清蔡某某信用卡的欠款。蔡某某信以为真,遂将自己名下9张信用卡及密码交给陈梓瑶销账。当月21日、22日、23日,陈梓瑶用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从蔡某某名下宁波银行、民生银行等8张信用卡中刷出共计115977.61元。
4.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梓瑶谎称要送名人王思聪到上海急需用钱,骗得蔡某某向其银行转账30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梓瑶诈骗被害人蔡某某共计305977.61元。
二、诈骗被害人成某某的事实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梓瑶编造“10万盒冠生园端午礼盒需要发运”、“其本人做直播带货生意发货量大”等与快递业务合作有关的虚假事由,骗得时任**快递公司区域大客户经理成某某的信任。随后,陈梓瑶谎称其因购买直播设备器材、配置仓库人员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向成某某提出一周就还的短期借款要求,并欺骗成某某称江北新区**小区两套房产为其所有(实为租赁)以证明其有还款能力。成某某信以为真,当月5日,向陈梓瑶银行转账35000元、通过支付宝花呗向陈梓瑶扫码支付25000元;6日,通过花呗向陈梓瑶扫码支付27500元;7日,通过花呗向陈梓瑶扫码支付17000元;9日,向陈梓瑶支付宝转账525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梓瑶诈骗被害人成某某共计157000元。
三、诈骗被害人崔某某的事实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梓瑶通过被害人成某某认识成某某怀孕的妻子崔某某。后陈梓瑶邀请崔某某到其租住的**小区**幢**室,以讲孕期注意事项、介绍医院、教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得崔某某的好感和信任。随后,陈梓瑶编造其给老板办事的公司需要报税的虚假事由,向崔某某提出48小时的超短期借款,并再次以前述**小区两套房产作为其有还款能力的证明。崔某某信以为真,当月11日,向陈梓瑶支付宝转账30000元;12日,向陈梓瑶银行转账50000元;13日,向陈梓瑶银行转账30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梓瑶诈骗被害人崔某某共计110000元。
四、诈骗被害人濮某某的事实
2020年7月1日至8月7日,被告人陈梓瑶长住**酒店**客房,而与酒店大堂经理濮某某认识。濮某某因见陈梓瑶日常出手十分阔绰,且长包酒店高档客房、有多辆豪车代步并配专职司机,故对陈梓瑶的经济实力不加怀疑。7月30日,陈梓瑶以高额投资回报、3天收回本息为由,骗得濮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5000元。8月1日,陈梓瑶承诺2天还款,骗得濮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45000元,后于8月3日转回13000元作为支付给濮某某的利息。8月5日,陈梓瑶承诺7天还款3万元,骗得濮某某向其扫码支付21000元、支付宝转账4000元。8月8日至11日,陈梓瑶承诺3天还款55万元,骗得濮某某向其支付宝转账65000元、扫码支付21003.11元,期间转回濮某某11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梓瑶诈骗被害人濮某某共计137003.11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梓瑶在本市江宁区凌云公馆A座408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及明细、酒店入住登记、借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成某某、崔某某、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梓瑶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梓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梓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梓瑶归案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陈梓瑶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天敏
检察官助理:申伟凡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梓瑶现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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