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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梓颖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99号 

被告人陈梓颖,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梓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起,被告人陈梓颖冒充**物流公司的员工,在本市白云区**路**中心**栋**房等地以帮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公司运输货物到国外为由,骗得运费共计人民币(下同)396201.5元。到案前已退赔二被害人1205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网上银行回单、微信聊天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梓颖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梓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梓颖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梓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梓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梓颖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梓颖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二张。

3.缴获的手机二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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