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植栋,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泽,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卫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龙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龙苏,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漳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植栋、陈泽、陈某某、钟卫明、庄某甲、陈龙仙、陈龙苏、朱某甲、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4月8日,2019年6月7日至6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上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8日至5月6日,2019年6月20日至7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植栋在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其老宅内组织团伙设立窝点实施虚假网络贷款电信诈骗,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钟卫明、陈某某、朱某甲、庄某乙(另案处理)、陈泽、陈龙仙、陈龙苏、庄某甲、汤某某先后加入该团伙参与诈骗。在该团伙中,被告人陈植栋、陈泽共同出资购买诈骗所需的手机、电话卡等设备及租用虚假网贷平台“万家金融”APP,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由各被告人分工协作,其中由被告人陈泽驾驶小车载被告人陈龙苏、陈龙仙、朱某甲、汤某某在新罗区、上杭县等地采取不定点流动式方式拔打诈骗电话,冒充网贷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可提供网络贷款,诱骗他人添加该团伙绑定的微信及QQ,而后由被告人钟卫明、陈某某、庄某甲及庄某乙冒充网贷公司贷款专员,在绑定的微信及QQ中与被骗添加该团伙微信及QQ的被害人交流,让被害人下载虚假网贷平台“万家金融”APP,并通过后台操作使平台呈现“贷款通过”或“审核通过”的虚假状态,以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最终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手续费”。该团伙从2018年11月初至12月5日在龙岩市新罗区、上杭县古田镇、蛟洋镇等地拔打诈骗电话共计3900余人次,已经查证骗得金额共计人民币23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四部手机;2.书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3.被害人张某某、朱某乙、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植栋、陈泽、陈某某、钟卫明、庄某甲、陈龙仙、陈龙苏、朱某甲、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QQ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7.九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植栋、陈泽、陈某某、钟卫明、庄某甲、陈龙仙、陈龙苏、朱某甲、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植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泽、钟卫明、庄某甲、朱某甲、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帆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植栋、陈泽、陈某某、钟卫明、庄某甲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被告人陈龙仙、陈龙苏、朱某甲、汤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物证存放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祖训家规。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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