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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楚华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陈楚华,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楚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楚华与被害人陈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害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因中风后瘫痪,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住家休养,由被告人陈楚华照顾其日常生活。被告人陈楚华于2020年7月25日凌晨,在照顾被害人陈某甲上厕所的过程中遭到被害人陈某甲的辱骂,遂萌发杀害被害人陈某甲的想法。被告人陈楚华候被害人陈某甲睡着,到家门口搬回一块石头,在房间内使用石头砸打被害人陈某甲的头面部,致被害人陈某甲没有动弹,后将石头搬回原处。被告人陈楚华返回房间发现被害人陈某甲尚未死亡,再次搬回石头砸打被害人陈某甲的头面部,致被害人陈某甲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陈楚华将此事告知其亲属,并将作案所用的石头搬到住家附近草地扔掉。被告人陈楚华于当天在其儿子陈某乙、陈某丙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楚华取得被害人家属陈某乙、陈某丙的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符合右侧头面部被钝性物多次打击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陈楚华的左手拇指至鱼际肌背侧挫伤超6.0cm2,构成轻微伤。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CAA202007019003(提取卧室南墙上距西墙95cm,距地高65cm疑似喷血点)、 CAA202007019007-4(房屋南侧菜地石头另一端缺口)、CAA202007019007-5(石头另一端) 、 CAA202007019007-6(提取石头一端四周)、CAA202007019008-1(陈楚华上衣左袖口处可疑血迹) 、CAA202007019012-L2(陈某甲左食指指甲)、CAA202007019012-L3(陈某甲左中指指甲)、CAA202007019012-R1(陈某甲右拇指指甲)号检材与CAA202007019013(陈某甲血样)号检材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1.6*1025

2.CAA202007019004号检材(卧室床板上西侧零星疑似滴血点)与CAA202007019013号检材(陈某甲血样)在D3S1358等18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1.26*1022

3.CAA202007019007-2(房屋南侧菜地石头一端) 、CAA202007019007-3(房屋南侧菜地石头石头一端缺口)、CAA202007019007-7 (房屋南侧菜地石头另一端四周)、CAA202007019010-1(陈楚华鞋子左鞋子可疑斑迹)、C’AA202007019010-2(陈楚华鞋子右鞋子可疑斑迹)号检材均检出混合的SIR分型,均包含CAA202007019013号检材(陈某甲血样)检出的全部STR分型。

4.CAA202007019011-L1(陈楚华左拇指指甲)、 CAA202007019011-R1(陈楚华右畸指指甲)、CAA202007019011-R2(陈楚华右食指指甲)号检材与CAA202007019014(陈楚华血样)号检材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27*1026

5.CAA202007019011-L2号检材(陈楚华左食指指甲)与CAA202007019014号检材(陈楚华血样),在D3S1358等19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89*1025

6.CAA202007019009-2号检材(陈楚华右裤腿下段前侧可疑斑迹)检出的混合STR分型,包含CAA202007019013(陈某甲血样)、CAA202007019014号检材(陈楚华血样)检出的全部STR分型。

7.CAA202007019009-1号检材(陈楚华左裤腿下段前侧可疑斑迹)检出的混合STR分型,包含CAA202007019014号检材(陈楚华血样)检出的全部STR分型:同时包含CAA202007019013号检材(陈某甲血样)检出的大部分STR分型。

8.CAA202007019005号检材(卧室床板西侧床头上疑似喷血点)检出部分STR分型,无法进行比对。

9.CAA202007019001(客厅门槛内侧疑似血迹)、 CAA202007019002(卧室门槛内侧疑似血迹)、CAA202007019006(板床上尸体脚掌北侧疑似血迹), CAA202007019007-1(房屋南侧菜地石头可疑血迹), CAA202007019008-2(陈楚华上衣前侧右下摆处可疑血迹),CAA202007019012-R3(陈某甲右中指指甲)号检材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楚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楚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楚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楚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楚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楚华取得被害人家属陈某乙、陈某丙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楚华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燕      

2020年11月2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楚华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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