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诉刑诉〔2018〕463号
被告人陈楠,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北省任丘市**道**小区**栋**单元**室,暂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7年12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召忍,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分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沛县**镇**村**号,本市无固定住处。因本案于2017年12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浩,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大学文化,北京网**咨询有限公司**科技城**公司销售主管,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本市无固定住处。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德远,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本市无固定住处。因本案于2018年1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楠、何召忍、陈浩、曾德远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8年8月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经审查,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8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陈楠通过网络结识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何召忍。之后,为提高业绩收入,何召忍与销售主管被告人陈浩合谋,自行或指使同事王某某、李某甲等人从公司内部资料库中找到相关企业信息,制作虚假服务合同,违规向陈楠个人出售可用于下载求职者简历的招聘企业账号,陈楠获取上述企业账号后,再转卖给他人,共计9万余条。被告人曾德远一方面违规自行出售公民个人简历,共计1.6万余条;另一方面通过匿名担任陈楠的网络助手,帮助陈楠切分账号后将下载的简历转卖他人,共计19万余条。
2017年12月7日、8日、11日,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楠、何召忍、陈浩、曾德远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钱某某、孙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单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楠、何召忍、陈浩、曾德远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单、公司警示邮件、销售管理制度、非法下载简历说明、手机内容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工作情况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陈楠、何召忍、陈浩、曾德远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楠、何召忍、陈浩、曾德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相互结伙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楠、何召忍、陈浩、曾德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卓英
检察员: 张 颖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楠、何召忍、陈浩、曾德远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赃物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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