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陈楷铠,男,1965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P5*****(*),汉族,高中文化,重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号地段**街**号楼**室。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02年1月7日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1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楷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楷铠担任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管理、产品销售、原材料供应等工作。被告人陈楷铠通过自己控制的重庆**管理公司、威海**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把握**公司黄金手表配件、原材料供应、黄金手表生产、销售活动。在工作期间,被告人陈楷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制造将**公司生产的黄金手表销售到香港、韩国假象,安排工作人员将用于生产的原材料黄金、机芯等替换,把被替换的黄金、机芯等销售给他人,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2019年10月30日,经重庆邦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告人陈锴凯在担任重庆**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骗取重庆**有限公司黄金、手表机芯等财物,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8463963.99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楷铠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麻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楷铠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 重庆邦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楷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楷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仁哲
检察官助理 廖 框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楷铠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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