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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欣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70

被告人陈欣,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5********,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3时15分许,吸毒人员王某某用手机给被告人陈欣打电话联系购买200元毒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200元人民币给陈欣,陈欣遂将净重为0.22克的冰毒和一颗净重为0.09克的麻古,用透明胶布固定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209号附1号对面的报箱底部,两人完成交易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的右手掌中查获其向陈欣购买的毒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借条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欣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7.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欣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其有多次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欣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没收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毒品甲基苯丙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新

202035

附:

1.被告人陈欣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肆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提讯证壹份。

4.作案手机壹部及毒品甲基苯丙胺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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