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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正波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73号

被告人陈正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未上户),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6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正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正波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瞿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号的家中,盗窃其家中女士背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正波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正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正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正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正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正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正波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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