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正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7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重报审查起诉; 2019年9月10日、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正洪身穿雨衣,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到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被害人齐某某、李某甲堆放在该处的铁扣件共14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2、2019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3、2019年4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同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4、2019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5、2019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6、2019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7、2019年4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了若干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8、2019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9、2019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10、2019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11、2019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12、2019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13、2019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若干铁扣件,次日5时许从案发地点将铁扣件带至陈某某、李某乙经营的收购站销赃。
14、2019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正洪驾驶闽H*****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其在太保庙附近的出租房出发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西岸附近的南平市委党校的工地盗窃铁扣件,次日3时将盗窃到的铁扣件共计243个搬到工地附近高速路边时被发现,被告人陈正洪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正洪在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号民房附近路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齐某某、李某甲陈述。
3、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陈正洪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搜查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正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陈在正洪现羁押在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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