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正海故意伤害、王某甲窝藏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98号 

1被告人陈正海,又名:陈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正海曾因吸食毒品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

2.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正海、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儋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正海(又名:陈海)在儋州市**镇**大道**酒吧遇见仇人周某甲,陈正海便产生报复周某甲的想法,即打电话让“弟某某”(姓名等基本情况不详)送来镰刀。当天凌晨2时30分许,陈正海伙同“弟某某”持刀驾驶摩托车追打周某甲,周某甲逃至儋州市**镇**大道**局路段时被陈正海驾车撞到,陈正海下车持刀朝周某甲的右小腿前侧砍了两刀,后伙同“弟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被告人陈正海与被害人符某甲有仇,2020年1月20日21时许,陈正海在儋州市**镇**广场遇见符某甲驾车进入负楼层停车场,陈正海便产生报复符某甲的想法,其为了便于实施报复行为找来王某甲陪同。当晚22时许,陈正海驾驶摩托车载王某甲进入**广场负楼层停车场寻找符某甲,因符某甲暂时离开停车场,陈正海未找到便同王某甲在电梯口处等候。一会儿后,陈正海见符某甲走进夏日广场负楼层停车场,便安排王某甲驾驶摩托车载其跟随符某甲,待王某甲驾车靠近符某甲时,陈正海指令王某甲减速并跳下车冲向符某甲至其身后,陈正海持匕首朝符某甲的右侧臀部和右大腿连刺数刀,致符某甲受伤倒地。此时,王某甲停稳摩托车喊陈正海赶紧上车,陈正海坐上王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由王某甲驾车载其逃离现场。案发后,符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甲所受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2020年1月21日,陈正海、王某甲在儋州市**镇**村委会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涉案的匕首一把、摩托车一辆被查扣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1辆、灰黑色折叠匕首1把(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

3.证人谢某某、唐某甲、符某乙、吴某某、周某乙、王某乙、唐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甲、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正海、王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试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监控截图及辨认照片、夏日广场监控视频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正海、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受重伤二级、七级伤残,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陈正海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致伤,仍提供帮助驾驶摩托车载陈正海逃跑,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正海、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正海、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正海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涉案的匕首一把、摩托车一辆建议予以没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正海、王某甲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七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涉案的匕首一把、摩托车一辆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